案由:
2005年11月5日,神舟公司与武汉星沪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武昌区陆家街304号土地购买合同。同日,神舟公司交付251.4万首付款,并按合同约定于2006年3月26日前支付完838万元。神舟公司已按约定据实支付完毕。
2006年1月15日,神舟公司与银平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同约定:按照比例投资并享有开发后的比例分成。并没有约定土地为共同所有。
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前的债务、债权应由各自承担,而土地款是《合作开发协议》之前的债务,也由神舟公司承担了。
2007年4月10日,银银平公司没有资金投入,将原《合作开发协议》转让给新工公司。
在神舟公司与武汉星沪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张金明努力下,该土地变性挂牌,但新工公司无钱摘牌,导致流拍。
证据一:
2018年,新工公司将神舟公司起诉至《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判定:涉案土地与新工公司无关。
新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鄂01民终7012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新工公司勾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骆朝辉将案件再次立案,将原两院的生效判决全部改判。
证据二、三:
分别为新洲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此案涉及两项违规行为:
1、虚假诉讼。神舟公司与新工公司是2007年4月10日转让的《合作开发协议》,新工公司与银平公司没有《股权代持协议》,也没有工商股权变更手续,故新工公司与神舟公司在2007年4月10日之前没有任何关系,新工公司起诉神舟公司2007年4月之前的事宜并不成立,故新工公司不具备立案的标准。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变更六次诉讼情况受理该案件。
证据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据五:
柯银平笔录
2、一案两判。2017年关于该土地,新洲区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定与新工公司无关,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骆朝辉将原生效判决推翻。
3、针对鸿图公司与神舟公司710万的合同纠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2020年201民初805)710万中的400万属于分红,
而武汉市中院的另一份判决(2022鄂01民初12599)要求返还鸿图公司所投资710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两判。
证据六:
区、中、省级人民法院判定:新工公司投资759万,而新工公司已实际返还投资款400万元。而二院并未考虑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神舟公司已出俱相应9份新证据,但法院只是以依据不足而带过。
证据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