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法官骆朝辉对一起无关联的案由作出虚假诉讼和一案两判的违法判决
2023-09-12 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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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5年11月5日,神舟公司与武汉星沪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武昌区陆家街304号土地购买合同。同日,神舟公司交付251.4万首付款,并按合同约定于2006年3月26日前支付完838万元。神舟公司已按约定据实支付完毕。

2006年1月15日,神舟公司与银平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合同约定:按照比例投资并享有开发后的比例分成。并没有约定土地为共同所有。

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前的债务、债权应由各自承担,而土地款是《合作开发协议》之前的债务,也由神舟公司承担了。

2007年4月10日,银银平公司没有资金投入,将原《合作开发协议》转让给新工公司。

在神舟公司与武汉星沪盟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张金明努力下,该土地变性挂牌,但新工公司无钱摘牌,导致流拍。


证据一:

2018年,新工公司将神舟公司起诉至《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判定:涉案土地与新工公司无关。

新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鄂01民终7012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新工公司勾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骆朝辉将案件再次立案,将原两院的生效判决全部改判。


证据二、三:

分别为新洲区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此案涉及两项违规行为:

1、虚假诉讼。神舟公司与新工公司是2007年4月10日转让的《合作开发协议》,新工公司与银平公司没有《股权代持协议》,也没有工商股权变更手续,故新工公司与神舟公司在2007年4月10日之前没有任何关系,新工公司起诉神舟公司2007年4月之前的事宜并不成立,故新工公司不具备立案的标准。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变更六次诉讼情况受理该案件。


证据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据五:

柯银平笔录


2、一案两判。2017年关于该土地,新洲区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定与新工公司无关,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骆朝辉将原生效判决推翻。

3、针对鸿图公司与神舟公司710万的合同纠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2020年201民初805)710万中的400万属于分红,

而武汉市中院的另一份判决(2022鄂01民初12599)要求返还鸿图公司所投资710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两判。


证据六:

区、中、省级人民法院判定:新工公司投资759万,而新工公司已实际返还投资款400万元。而二院并未考虑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神舟公司已出俱相应9份新证据,但法院只是以依据不足而带过。


证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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