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4日,湖北鄂州市税务局华容分局爆出惊人内幕,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陈某,深谙税务门道、靠山吃山,操控30余家个体工商户,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向本地企业疯狂虚开发票大肆牟利,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目前陈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无独有偶,还有更蹊跷的案例耐人寻味,鄂州市民汪某在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通过高息放贷直接获取了巨额利息收入1100万元,这笔高额收入一直未报个人所得税,被人举报后,本以为税务机关会依法彻查,给公众一个公正的交代,可事情拖了两年遮遮掩掩迟迟没有明确结果。
第一次出具的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针对这一举报,在被逼无奈情况下先后两次进行书面回复,然而这两次告知函的内容却充满了矛盾与疑点。2024年5月30日出具的第一次告知书里,“检查结果”明确表示未发现汪某在举报所涉单位鄂州光大船业获得利息收入1100万元以及收据未结账间接获得利息收入400万元的问题。可到了2025年1月10日出具的告知书,“检查结果”却变成了无法证实汪某获得利息收入,且还提及超过税法规定的5年追溯期。
第二次出具的告知书
不禁让人疑惑,为何第一次告知时对“超过追溯期”只字不提,第二次却突然以此为理由?是稽查人员对税法理解不够深入透彻,业务能力不足,还是背后存在着不为人知的隐情?就一个简单逻辑,职业放贷人借出去的钱能不收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而汪某涉嫌偷逃税事件,明显属于后者,他自始至终未申报个人所得税,性质恶劣,不应受追溯期限制。
汪某的领取利息单据
相关认定书片断
相关法院判决书片断
汪某于2015年6月18日签署的领款单上,清楚地显示仅其中有一次领取的利息金额就高达186.39万元。该民间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是持续的,见汪某与光大之间有关诉讼案的法院判决书(2021)鄂0704民初1987号、管理人债权认定书,都清楚反应了汪某长期存在高息放贷的事实,如此确凿的证据,税务稽查人员却选择视而不见,实在令人难以理解,告知书中还提到让举报人再提供材料,请问税务稽查都是这样办案的吗?
在湖北枝江发生的一起税收案件中,就足以证明税务机关对偷税行为追征不受期限限制的情况。2024年6月13日,知名上市公司公告,其原控股子公司某某酒业,收到当地税务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截至2024年6月4日,该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经调查核实,核定该酒业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应纳税费共计8500.29万元,这仅仅是偷逃的税款,还不包括罚款及滞纳金。此案向前追溯了30年,可见对于偷税行为,并无期限之说。
鄂州市税务稽查局对汪某长期存在偷逃税案件的处理方式,让举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大失所望。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关注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对此案进行督办。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还税收环境公平有序。